创建文明城市丨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倡议书

摘要: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挪用或转借电动自行车号牌。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倡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倡议:

  1.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挪用或转借电动自行车号牌。

  2.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雨天、夜间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行车时应身着带有反光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3.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强超猛拐、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并具有驾驶能力。

  5.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6.电动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停车时应在停车泊位内齐头、顺位停放,没有停车泊位的,停车时不要占用人行道,不要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7.企事业单位要做到行业引领。外卖、寄递等单位要强化内部教育管理,确保安全头盔全覆盖。倡议企事业单位将头盔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各售车点售车时应赠送头盔。

  安全从“头”开始,生命幸“盔”有你。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每一次出行做起,养成良好的安全出行习惯,携手共创平安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来源:朝阳交警

原文链接:创建文明城市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倡议书

[编辑 雅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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