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驾驶人:“乱停车”整治已开始,停车再也别任性了!

摘要:为提升朝阳文明形象,最大限度地“还路于民”,辽宁省朝阳市政府决定开展城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朝阳驾驶人:“乱停车”整治已开始,停车再也别任性了!

为提升朝阳文明形象,最大限度地“还路于民”,

辽宁省朝阳市政府决定开展城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朝阳的小伙伴们,

停车需规范,千万不要任性哦!

文字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方便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城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城区道路肩石(道路两侧边石)以上乱停乱放等行为依法治理。

  二、在城区道路肩石以上停放车辆,应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标识指示方向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100元罚款。

  三、对在城区道路两侧占用公共资源停放的弃用或无主车辆,限期移除或强制移除;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报废。

  四、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准许不得在城区道路两侧圈占公共资源,严禁私设亭棚、道闸、栏杆、地锁、地桩、铁柱、铁链、石球、侧平石等障碍,存在上述行为,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清除。

  五、对未经许可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场(位)收费牟利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非机动车应在指定位置停放,不按照规定停放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

  接下来,小编带大家复习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看看关于“停车”是怎么规定的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有序停车,让我们的城市更美!

  来源:朝阳交警

  [责任编辑 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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